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同时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专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具体见《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或复学学生按转入专业或复学后所学专业毕业标准审核毕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第六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提前毕业审批表》(附件8),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后,可进入毕业资格审查环节。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读大学三年级本科生;
(二)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提交申请时,获得的素质学分(不含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95%。
第三十七条 在基本学制内尚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八学期开学至6月25日申请延期毕业(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延期毕业审批表》(附件9),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教务处根据学院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信息,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并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学生结业后,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申请继续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补作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结业证书须返还);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基本学制的毕业当年,可申请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信网上学生个人信息、招生层次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办理程序
(一)每年5月,各学院将初审后的毕业生名单经学院教学秘书、教学副院长、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二)每年6月初,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籍科责任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送质管处复查;
(三)质管处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报校长签批;
(四)教务处依据签批的名单,将已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证书交于校长办公室加盖校章、校长签字章及学校钢印;
(五)每年7月,教务处将毕业生学历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六)毕业生离校前一天,教务处将已获得毕业(学位)资格的学生证书移交各学院。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毕业(学位)证书,由毕业生本人签收,不得代领。
(七)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毕业(学位)审查后(学位证只能在基本学制的毕业当年授予),每年4月、8月、10月、12月最后一周工作日,由教务处根据校长签批的可发证名单发放相应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证书办理程序参见《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证明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教务处审查;
(三)校办审查;
(四)分管校领导审核;
(五)校长审批;
(六)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出具证明书,校长办公室依据审批的名单加盖校章。
(七)教务处按规定将毕业生证明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