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运浓厚校园文化氛用,优化有人环境,陶治学生情操,激发创新意识,提升学生成功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伦理道德,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按照学生课外活动分类管理权限进行活动审批批、组织管理和跟踪落实。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是指由学生或学生组织自发组织的活动,分为科技活动、讲座活动、娱乐活动、竞赛类活动、商业性活动、公益活动,实行分类引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不能因场地和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未经把准不得缺课。因公活动缺课,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学生开展得课外活动资料应归档。学生开展科技活动、讲座活动的资料(科研成果、讲原主要内容、活动总结等)归档至科研处;学生开展专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资赛成果等)但者至教务处;学生开展通适类、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竞成果等)归档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课外活动的影像资料由宣传处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七条 学生开展较大课外活动(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申请、筹办学生课外活动的过程中,需将信息通报给宣传处协助宣传报道,并通报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学生课外活动审批在“智慧校园平台”上进行,学生在客户端提出申请,审批人在收到申请后24个小时内予以答复。凡不影响教学活动、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不涉及经费或赞助的,审批人原则上应予同意,审批不通过的要说明理由。学生申请场地有困难的,可向学生服务中心求助。凡是无正当理由妨碍、阻挠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按管理事故处理。
第二章 科技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科技活动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社团向学生所在院团委或校团委报备。
第十条 学生科技活动所需场地、设施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资产处解决。学生重大科技活动涉及经费的,立项审批,由学生向科研处申报审核,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全省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生科技活动,经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研奖励规定执行,学生所获奖励为扣除指导教师指导奖励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科技活动必须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必须能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创造热情、提升学生成功素质。学生科技活动不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生科技活动需要申报奖励或指导教师要申报积分的,其活动资料需进行归档,涉及科研论文、研究课题、发明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等,须将图纸、标本、模型、实物、鉴定书、成果证明材料等归档在科研处。学生重大科技成果,由科研处协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场地和学校经费支持的,须提前2周申报。
第三章 讲座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讲座活动是指由学生邀请并经批准组织的讲座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的讲座活动如不涉及活动经费与场地问题,可直接向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申报,由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经批准组织的活动,可安排多媒体教室;讲座活动需要给予主讲人酬金的,由申请者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申请,报科研处审核,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处到财务处领取并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讲座活动的文字资料和视听资料由申请人负责整理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开展讲座活动须提前1周申报。
第四章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竞赛类活动和织乐活动不占用教学时间,不涉及经费文持的,在确保安全和没有负情影响的情况下,可自行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涉及占用教学场地、占用教学时间或需经费支持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需要提供场地和设施的,且不影响教学计划安排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系则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资产处负责审批,300人以上的活动根据活动涉及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统,校级团学组织《含校管社团)开展的活动,需到校团委审批、备案;
2、需要占用课表内教学时间的,由教务处长审批:
3、需要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开展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五章 商业性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支持学生在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学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学生宿舍楼、教学楼从事推销、储存、代售、租赁等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内开展的所有商业性活动必须经过分管学工、保卫的学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举行。学生引进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商业性活动需占用场地的,由资产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举行。
第二十五条 商业性活动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企业或商家提供赞助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若不占用教学场地,不占用教学时间,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若占用教学场地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资产处审核,按规定收费,并报校长审批。开展的活动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2、每届“毕业生二手货交易市场”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管理,保卫处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学生或学生组织举办活动需出售门票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此类活动若需占用教学场地的,由学工、保卫、宣传和教学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开展商业性活动须提前两周申报。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由保卫处查处。
第六章 公益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募相活动、义卖活动等涉及资金的公益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由学生工作处直接监管并审计。学生开展公益活动需提前一周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