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现团员有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流动到外地学习工作生活不与团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团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团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二十九条 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意识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且决心改正的,或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应当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组织处置,免予或减轻团纪处分。
对犯罪团员,按照《关于对犯罪共青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理。
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