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武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Wuch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理论学习

团学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章 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6-03-10 阅读:

  第三十一条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团的历史;

  (三)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四)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五)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三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三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三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国(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团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党组织、团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团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漠视、脱离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缴、侵占挪用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团属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舆论阵地,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发表或者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七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和党组织、团组织分配的重大攻坚任务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团组织不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等制度,不管理团籍、团员档案、组织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团组织在团内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五十条  下级团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团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不力,给团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