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武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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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团学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5-12-25 阅读:

第六条 团组织和团员违反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团的事业和形象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具有团籍的党员在接受党纪处分的同时,进行相应团纪处分。

第八条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团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团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团组织中的团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参加新的组织过团的生活;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犯团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六个月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团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条 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团员由团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团内职务。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党组织进行撤销。

对于在团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团组织在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对于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六个月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六个月留团察看期限。留团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留团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其团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的,团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