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团内规章草案后,交由规章工作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团章、上位团内规章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团内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审核出的问题,规章工作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起草部门不采纳修改意见,必须说明充分理由。如经研究商量后,仍存在不同意见,规章工作部门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并附起草部门的考虑。
第二十五条 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团章修正案草案应当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准则草案一般由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三)条例草案一般由团中央常委会会议或者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四)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团中央书记处审议批准,可以采取会议研究或者传批的方式;
团内规章草案涉及需要由党中央或者党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内容的,应当提交党中央或者党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制定的团内规章草案,由其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议批准的团内规章草案,由规章工作部门按照程序发布。
除团章外,团中央制定的其他团内规章一般采用团中央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制定的团内规章采用团(工)委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团内规章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团内规章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团报团刊团网和团属新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制定的团内规章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团中央备案,并按照本地区(系统)党组织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报备团内规章,应当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团内规章,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行期满后,要根据试行情况作出正式发布或者停止试行的决定。
第三十条 团内规章如果与施行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或者予以废止。
修正或者废止之前,应当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