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武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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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团学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内规章制定条例 第四章 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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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按其内容一般由团中央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团内规章由团中央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团内规章由团中央书记处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制定的团内规章,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团内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九条 起草团内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法律、党内法规、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条 起草团内规章的机构,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团内规章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团内规章,应当与现行团内规章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团内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团内规章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团内规章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团内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团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团员、团干部、机关公职律师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青少年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团内规章草案,应当充分听取青少年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团内规章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团内规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