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制定团内规章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团内规章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步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团内规章体系。
第十四条 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制定工作规划,由团中央办公厅对团中央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研究审定。
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团中央办公厅汇总机关各部门建议后拟定,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可以编制本地区(系统)团内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团中央办公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团内规章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