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武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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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内规章制定条例 第二章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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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内规章制定条例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团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团内规章:

  (一)团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职责和使命;

  (二)团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团员、团干部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团的职能履行和团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团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团的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规定的事项。

  必要时,团的中央组织应当就制定团内规章事宜向党中央或者党中央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系统团(工)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团内规章:

  (一)贯彻本级党委要求,依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本地区(系统)团的职能履行和团的建设方面的制度;

  (二)为了贯彻执行团中央制定的团内规章作出配套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团内规章涉及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上位团内规章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团内规章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团内规章,不得超出上位团内规章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团内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