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武昌理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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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四章 团组织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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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团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四条 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团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十五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团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团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团组织请示的,应当审慎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团组织。  

第十六条 上级团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团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团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决不能不经核实查证就直接上报。呈报团中央的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十八条 上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团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二条 团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