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均可依据本章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