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
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