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二)
第五节 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六节 优秀寝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寝室建设富有成效,获评“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的寝室进行奖励,“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奖励标准如下:
1、获评卓越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5000元。
2、获评五星级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2000元。
3、获评四星级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价值100元生活用品。
第七节 优秀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九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或处分未解除的,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取消 “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的比例。
2、“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①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1名的将加权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具体参评以当年的评选文件和通知为准。
②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④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学院在校生数量的0.1%)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校级“优秀学生”占学生1%的比例。
2、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3、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院级“优秀学生”占学生4%的比例。
2、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三十一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所获学分;
2、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评选,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4、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八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三条 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0.6个博览群书学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0.4个博览群书学分。
第三十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9%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干部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由素质导师和和班委会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社团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五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学分计算时限为大学期间)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排名前11%—25%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参评学分未进入前10%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
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出国留学的(含预录取)、公务员进入面试环节(含“选调生”“西藏、新疆专招”)、参加“三支一扶”、 “村官”(以签订协议为准)、入伍、创业(本人为公司股东)等;
2、获得过“校长奖”的
3、获得过 “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4、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7、被认定为“特长生”的
8、达到“优质就业标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八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学院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统计表;
(二)学院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监察处复核名单后,在全校公示3天;
(四)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九条 奖励
(一)学校向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向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汇编成册。
第十节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第四十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评选比例和条件,按照专项奖学金设立时的规定进行评选。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