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其他学生。
第三条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对于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认错态度、悔改决心与表现,给予下列处理: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其它处理:包括退学、党团组织处理、通报批评等;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根据司法机关的书面结论,作出如下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干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滋扰校园秩序、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内外制作、散发、张贴非法宣传品、非法大小字报及传单、标语等,或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骨干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对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遵守政府部门和学校发布的卫生防疫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煽动学生冲击、围攻学校管理机构或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工作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煽动学生加入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组织、煽动罢课、罢训、罢餐、罢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利用社团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策划、组织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园内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园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正常履行职责,抵制校规校纪检查,围攻、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素质测评、奖惩等原因,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报复、威逼恐吓,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遵守教育教学场所的管理规定,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起哄,或以上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使教育教学活动无法进行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的,滋事方自始至终未动手打人,视具体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使身心受到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到轻度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触犯法律,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与记过至开出学籍处分。
(三)挑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不听劝阻,致使事态扩大的;
2、先动手打人的,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
3、持械、持凶器打架,以及用其它方式危害他人身体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4、聚众群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或为首者;
5.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或行凶报复的;
6、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殴打、伤害多人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打架斗殴终止或被制止后,继续寻衅滋事或进行报复的;
8、不认错、拒不配合调查或订立攻守同盟、作伪证以及威胁证人和对方的。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可酌情从轻处理:
1、听从劝阻,终止打架斗殴,未扩大事态的;
2、积极消除后果,挽回影响并取得对方谅解的。
(六)凡打架斗殴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发生的医疗、护理和营养等费用的,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根据情节轻重,由当事人协商承担或由保卫部门裁定各人赔偿的份额。
第七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参与管制药品和毒品运输、贩卖和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发现在校园内抽烟,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贩卖、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违禁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规携带、使用和存放剧毒、具有放射性和传染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擅自到危险水域游泳或从事危险性运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组织集体(团体)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至开出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影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起哄滋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多次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不按规定,在校园张贴广告、海报、启事,或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文告,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乱贴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听劝阻,妨碍校园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捏造、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的,根据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除上述情况,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其它条款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非节假日离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离校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离校两周以上、三周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三周以上、五周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五周的,给予退学处理;
(二)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课时数,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但不足22学时的,由学院通报批评;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时但不足5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时但不足7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70学时但不足8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8学时但不足13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3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课迟到、早退4次按旷课1学时计;一次迟到、早退达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
(三)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集体活动(含学院、班级组织的卫生责任区保洁活动)达4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视违纪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上课时违规使用手机,一学期内累计4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上课期间睡觉、嬉闹或吃食物,不听老师劝阻,一学期累计3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5次给予记过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劳动教育规定的劳动项目,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执行。
(六)找他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发现2次-3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4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非法侵占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回侵占的财物或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盗窃(含冒领)案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达10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以及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在盗窃(含冒领)过程中实施了抢劫、抢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单独或结伙诈骗(含敲诈勒索)案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达10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以及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利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达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窃孤本、珍本、善本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窃书累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学校及他人帐号、有价证卡或密码等实施侵占行为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钱物、有价证券、证卡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拒不归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偷盖公章,窃取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学校利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录、偷拍、散布、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或通讯设备对他人进行骚扰、谩骂、诽谤、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泄露或传播属于国家机密或学校保密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扣留、藏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邮件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学校、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及其它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使用虚假的证件、证书、证明文件等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伪造、盗用、涂改、出让各种证件、证书、文件、凭证材料、就业推荐材料、学分资料,或冒充领导、教师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公章、印鉴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时,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时,徇私舞弊、贿赂拉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侵占、挪用、冒领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全额退赔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侵占、挪用、冒领社团会费、班费、奖学金、困难补助或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以及募捐款、赞助款等,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销或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除按现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含学校图书资料),按现价进行赔偿,并根据被损坏财物价值相应处分。被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3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按现价进行赔偿且认错态度好的免于处罚;拒不赔偿或态度恶劣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价值2000元至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通信、电力、网络设施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建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以及损毁花木、污染校园环境等的,除责令恢复原貌或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挪动、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违章用电(包括乱接乱拉电源线,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电热杯、电热褥、取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等大功率电热器具),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物品的,违章用火(包括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具,擅自在宿舍焚烧物品,违规使用蜡烛、蚊香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网或其它通讯网络(含手机)上发布、传播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校内外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入侵的或对其应用程序、文件、数据、信息等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或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校内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运行的,以及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与口令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信息系统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规定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劝阻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外出租床位的,第一次查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居住;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学院书记或学生工作处主管宿舍的副处长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将门禁卡转借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本楼栋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内乱贴乱画,影响居住环境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喧哗、打闹、打球、溜冰、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向窗外扔垃圾等行为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一学期晚归3次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一学期晚归4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在教学楼内、在图书馆内从事租赁、代售、促销、直销等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道德规范行为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发生非婚性行为、非婚同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退学处理;违反《婚姻法》,予以退学处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有过分行为影响校园文明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谩骂、侮辱或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浪费食物,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园内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涉及金额较少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者金额较大,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起、组织赌博的,对组织发起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各种素质测评中发生违纪违规的,依照《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素质测评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不履行缴纳学费、杂费义务,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一学年以上,经老师多次劝缴不听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其它规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理,或由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违纪违规情节和后果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及时、主动、如实地陈述所犯错误,交待违纪违规事实,检查反省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或提供他人重要违纪违规线索以及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三)在违纪违规过程中,能够主动中止违纪违规行为或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被诱骗违纪违规的;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的;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
(八)违纪违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后果、挽回消极负面影响或取得对方谅解的;
(九)其他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违规后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或违纪违规后拒不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违规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串供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其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违规的;
(五)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违规的;
(七)群体违纪违规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
(八)违纪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处分解除期限的设置与运用
(一)各类处分均设置相应的解除期限: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设置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
学生处分解除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在处分期满前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
2、学院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学校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审核。
(二)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应推迟毕业,直至察看期满;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留校察看期不少于12个月;特殊情况,经学校违纪违规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留校察看期满6个月的,可予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专业、通识和创新总学分在年级专业排名前三位的;
2、通过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笔试和面试的;
3、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发明的、以第一作者在C刊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
4、参加三支一扶、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西部计划、参军、当村官及其他高质量就业的;
5、见义勇为的;
6、其他由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决定解除的。
第二十五条 其它处理方式的运用
(一)退学:不能或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按退学处理;
(二)党团组织处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党员或团员,提交党团组织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除责令改正错误外,并作以下附加处理:
(一)消除后果,挽回影响;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及奖励、资助的资格;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六)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七)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处理的决定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和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学生日常行为和各类素质测评中违纪违规的处理;
(二)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和校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监察处、宣传处负责人和学院书记,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凡属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由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会同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凡属教育教学考核方面的违纪违规,由教务处会同学院调查核实,报校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研究;
(四)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和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理作出决定。因严重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予以退学处理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校务委员会决定;
(五)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违纪违规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日常行为违纪违规,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一周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并在两周内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
(二)属于教育教学考核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校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两天内进行调查,并在一周内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
(三)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学生素质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和校务委员会在研究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时,应参会人员须超过2/3,表决过半数即为通过,并在当日签发处理决定。需要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在校务委员会决定后当日,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署决定;
(四)对学生的处理决定由学校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理决定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素质导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作好记录,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陈述和申诉
(一)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形成结论后,应告知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可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