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简称“41号令”,下同)、《湖北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对报到入学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次年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学费标准收费。学费按年度在开学报到时一次性收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的,按延长学年收费。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教务处将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下同)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除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调整学生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受理时间分别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30日前以及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本科:
(一)除转入专业为文理兼收专业外,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工科类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规定见下表:
专业 | 相关规定 |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工艺美术 | 可互转,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 |
音乐学、舞蹈学 | 可互转(需经过专业测试),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 |
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 可互转(需经过专业测试),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 |
专科: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艺术联考成绩合格的非艺术类专业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转入艺术类专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流程
(一)新生转专业,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新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1),经招生办公室审查,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报学籍科备案,凭学籍科开具的证明到转入学院报到。教务处学籍科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调整学生转专业信息。
(二)老生转专业,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在校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批后,交给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凭学籍科开具的证明到转入学院报到。教务处学籍科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将认定后的学分计入该生转入专业对应课程。
(三)每年10月,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异动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根据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均在武汉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二)学院意见;
(三)招生办公室意见;
(四)教务处审查并网上公示;
(五)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六)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签批;
(八)教务处学籍科将转出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学校档案室寄至学生转入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招生办公室审查学生学籍;
(三)学工处调查学生在原学校表现;
(四)学生在指定医院体检;
(五)教务处网上公示;
(六)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审批并签署接收函;
(八)教务处学籍科对学生成绩进行认定并将转入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寄至学校档案室。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昌理工学院转学申请表》(附件3);
(二)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三)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五)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六)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申请,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完成校内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省内转学的,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