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本科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8年内完成学业。专科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6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复学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岗仪。赵子的在小以于仅子箱官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大规疋L原厂厢地蚁有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自教字订划规E内合,队头口恰,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甲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甲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通过重修重评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信网上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要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太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且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字仪宫理w度,道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每,传擂、夏的、贩买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个仔从事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嗓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入道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技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长奖”、“创新奖”、“创业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奖励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让据允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个利决足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素质导帅且按达达子土个八,子土拒纪金仪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设置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素质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按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申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重新建议撤销成恋审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