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清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次年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亦右关部门调杏小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阳行斩乎注皿王土护些校规定绌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头家庭么淀困难些生提件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方式和不合格课程的重修重评按学校素质测评与学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开展的素质测评包括学校组织的理论课程测评、实践课程测评、专门项目测评以及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相关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方式按学校素质测评与学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评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重评机会。具体按学校素质测评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和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在校期间,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受理时间分别为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30日前和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休字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田串寂式老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去业同一牛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规定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太人原因需更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太人提出由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身心健康,符合木校培养要求,日本校具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牛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情况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