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留级退学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
学年末,本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18学分者;专科生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20学分者。
第二条 留级办理程序
(一)每年秋季开学前三周,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留级学生名单;
(二)每年秋季开学前二周,教务处审查留级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情况;
(三)每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留级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每年秋季开学时,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留级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留级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留级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章 退学审批程序
第三条
(一)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退学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查退学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的情况;
(三)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退学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退学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退学手续必须在当年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退学审批表》(附件7);
(二)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六)校长审定签字。
第五条 开除学籍规定详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武昌理工学院学生测评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开除学籍办理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出具开除学籍学生名单;
(二)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开除学籍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开除学籍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发文后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