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有关人员及导师代表、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的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应当形成书面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决定确实有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原负责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及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武昌理工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各种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